这一原则的深层逻辑在于对公权力的制约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。在行政法律关系中,行政机关天然处于强势地位。如果其权力可以自我设定、随意扩张,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就易受到侵害。“法无授权不可为”如同一道坚固的护栏,将行政权力牢牢锁定在法律框架内,确保其行使有明确的边界和依据,从而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任性。
这一原则贯穿于行政活动的全过程。首先,在机构设置上,一个行政机关能否成立、其职责范围是什么,必须由组织法或相关法律明确规定。其次,在具体行政行为中,例如行政处罚、行政许可、行政强制等,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《行政处罚法》《行政许可法》等法律规定的权限、条件和程序进行。一个生动的案例是,某地市场监管部门曾以“经营不规范”为由对商户进行高额罚款,但法院审理后认为,该罚款事项并无明确法律授权,终撤销了处罚决定。这正是“法无授权不可为”在司法监督中的直接体现。
与“法无授权不可为”相辅相成的是“法定职责必须为”。前者管“乱作为”,后者治“不作为”。法律在授予权力的同时,也设定了责任和义务。对于法律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,如环境保护、食品安全监管等,行政机关不能推诿懈怠。近年来,在公益诉讼领域,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,正是督促其落实“法定职责必须为”的重要机制。
“法无授权不可为”从理念到实践,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关键标尺。它要求行政机关从管理者思维转向服务者和执法者思维,其每一项行动都需经得起法律的审视。对于公众而言,理解这一原则,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认识政府的权力边界,在权利受到不当干预时,能够更有效地寻求法律救济。它不仅是约束政府的准则,也是保障每一位公民自由与安全的坚实盾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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