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世纪初,承运人常利用“契约自由”在提单中加入大量免责条款,导致货主权益毫无保障。1924年《海牙规则》的诞生,首次以国际公约形式确立了承运人的低责任。其核心是“不完全过失责任制”:承运人必须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,并妥善照料货物。但规则同时赋予了承运人长达17项的法定免责事由,其中著名的是“航行与管理船舶过失”免责,即船长、船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失误导致的货损,承运人可以不负责任。这好比规定司机必须保养好车辆,但若因驾驶失误出事故却可能免责,其天平明显倾向于保护当时薄弱的航运业。
随着航运技术进步和集装箱运输兴起,《海牙规则》的不足日益显现。1968年《维斯比规则》对其进行了修订,主要是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,并明确了集装箱货物的计算方式,同时扩大了责任主体范围。但规则并未触动《海牙规则》的责任基础,航行过失免责等核心条款得以保留,可视为一次温和的改良。
到了20世纪70年代,发展中国家和货主国家强烈要求公平分担风险。1978年《汉堡规则》应运而生,带来了根本性变革。它确立了“完全过失推定责任制”:只要货物在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灭失、损坏或延迟交付,首先推定承运人有过失。除非承运人能证明自己及其受雇人、代理人已为避免事故采取了一切合理措施。这彻底废除了争议巨大的“航行过失免责”条款。此外,它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,从“钩到钩”扩展到“港到港”,并大幅提高了赔偿限额。然而,由于主要航运国家未加入,《汉堡规则》的适用远未达到预期。
目前国际海运呈现《海牙-维斯比规则》与《汉堡规则》并存的局面,前者仍占主导。为统一规则,2008年联合国通过了《鹿特丹规则》。它试图建立一套现代化的、门到门的国际运输统一法,引入了“海运履约方”等新概念,并采用“严格责任+除外风险”的混合责任制,但因其内容复杂、争议较大,至今生效前景不明。这一历程表明,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演变,本质是船货双方利益在国际政治经济力量变化中的动态平衡。
从《海牙规则》到《汉堡规则》,国际海运责任制度从保护航运业走向更加平衡地保护货主利益。理解这套规则,不仅是法律知识的掌握,更是洞察国际贸易风险流转与全球治理博弈的一扇窗口。每一次规则的变迁,都深刻塑造着我们手中“全球购”商品的成本与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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