传统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,是典型的单方命令。而新型事务的核心特征是“合意性”与“引导性”。行政协议,例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(PPP)项目协议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,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,与公民、法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合同。行政指导则更为灵活,如政府发布的产业政策指引、技术推荐标准等,它不具有强制力,旨在引导相对人自愿采取行动。这些方式体现了现代行政从管理到服务、从刚性到柔性的转变。
这些“柔和”的形式背后,风险同样不容小觑。首先,法律性质模糊。行政协议兼具“行政性”与“合同性”,当发生争议时,应适用行政法律还是民事合同法?这直接关系到诉讼类型、审查标准和责任承担。其次,权力不对等风险。行政机关在协议中可能保留单方变更、解除权以维护公共利益,若滥用此权,将严重损害相对人权益。再者,对于行政指导,虽然不强制,但企业因担心未来受到不利对待而往往“自愿”遵从,这种事实上的拘束力可能导致“隐性强制”。后,程序透明度不足。这些新型事务的决策过程若缺乏公开,容易滋生“暗箱操作”与权力寻租。
防范风险需要双向努力。对公民与企业而言,关键在于强化权利意识。在签订行政协议前,务必仔细审查条款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、争议解决机制(是行政诉讼还是仲裁)以及行政机关的特殊权力边界。对于行政指导,应理性判断,知晓其非强制性,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,以防行政机关“出尔反尔”。
从制度层面看,国家正在通过立法加以规范。我国《行政诉讼法》已将行政协议纠纷纳入受案范围,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进一步明确了审理规则。未来的方向是细化程序规范,要求行政协议与重大指导的出台过程更加公开透明,保障公众参与,并通过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的“优益权”进行严格监督,防止其滥用。
行政协议与行政指导代表了更高效的治理趋势,但“柔和”不等于“随意”。其健康发展的基石,在于清晰的法律定性、严格的程序约束和有效的权利救济。无论是政府还是民众,都需要在新型的合作关系中,不断学习并确立清晰的权利义务边界,这不仅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需要,更是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由之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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