程序正义,简单来说,就是“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,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”。在行政法律领域,它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决定时,必须严格遵循法律预先设定的步骤、方式、顺序和时限。这不仅仅是技术性的要求,其深层价值在于通过规范的程序来约束公权力,防止行政恣意和专断,从而在过程之中就为公民的权利构筑起一道坚实的防线。
为什么必须遵循这些看似繁琐的法定步骤?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公民权利的“安全护栏”。例如,行政处罚中的“告知-听取陈述申辩-作出决定”流程,绝非多余。告知,确保了当事人的知情权,让他明白因何被究;听取陈述申辩,则保障了其参与权和辩护权,这是防止冤错的关键一环。如果跳过这些步骤直接处罚,即使结果在实体上可能“正确”,其过程也已构成了对权利的侵犯,失去了正当性基础。一个经典的案例是,某地城管部门未事先告知、未听取申辩便没收小贩财物,即使小贩确实存在占道经营,该行政行为也因程序严重违法而被法院撤销。
从更广阔的视角看,程序正义的原理与认知科学和制度设计理论相通。规范的程序如同一个“理性决策框架”,它通过信息收集(调查)、观点对抗(听证)、审慎决定(合议)等环节,大限度地减少个人偏见、信息不全带来的决策失误。新的行政法研究与实践,越来越强调程序的“交流性”与“合作性”,例如在环保评估、城市规划等领域引入公众参与、协商制定规则等,使程序不仅限于防御权保障,更成为促成良善治理和科学决策的平台。
因此,行政行为遵循法定步骤,绝非简单的“走形式”。它是将抽象的权利保障落实到具体操作中的桥梁,是约束权力任性有效的工具之一。一个尊重程序正义的社会,意味着公民在面对强大的行政机器时,不再是完全被动的接受者,而是能够参与、监督并信赖这一过程的平等主体。终,对程序的坚守,捍卫的不仅是某个个案中的公平,更是整个社会对法律和公正的普遍信仰。这正是“程序正义”原理在行政法律事务中不可替代的深层价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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